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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016029406-2023-000440 发布机构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02 11:04

        E大荔环罚[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大荔佰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6G4R1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显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365bet国内许庄镇坡底村

        大荔佰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国家大气监督帮扶专业19组反馈问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部分混合液溢流入周围无防渗措施的地面及雨水收集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2023年2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2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月11日由本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11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王文全为委托代理人);

        6、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1日由本人提供);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3]1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3]1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25.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罚幅度:3-4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4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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