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大荔环罚[2022]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渭南恒泰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523MA6YBHKL4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高庭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365bet国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东段蔡伦纸业对面
渭南恒泰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0日在强化督查定点帮扶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装置未启动,危废暂存间挥发性气体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2年8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2]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2]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杨高庭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杨高庭提供);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2]15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2]15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