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大荔环罚[202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大荔恒晟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067907061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凤丽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365bet国内科技产业园区
大荔恒晟祥商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执法检查时发现:大荔恒晟祥商贸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附着物过多、填充不足,废气不能完全收集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2年7月15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2] 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8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字[2022]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证据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7月12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2年7月12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何跃进为委托代理人);
7.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12日由该单位提供)。
8.2022年7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9.2022年8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