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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016029406-2023-000448 发布机构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01 10:00

        陕E大荔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诺贝丰(陕西)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500MA6Y20BT7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广涛

        地址:渭南市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365bet国内科技产业园区创业路东段北侧

        诺贝丰(陕西)农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国家大气监督帮扶专业19组反馈问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诺贝丰(陕西)农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造粒废气除尘后未经洗涤处理通过排气筒排放;成品掺混作业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启用,现场粉尘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2023年2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月14日由该公司张洪山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15日由该公司张洪山提供,证明该公司张洪山为委托代理人);

        7、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5日由该公司张洪山提供);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3]3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大荔环罚告[2023]3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经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5.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处罚幅度10-1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12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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