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