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很多人选择周转资金的途径,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普及一些案件中经常碰到但大家平时不太注意的借贷常识。
1.条据上的借款数额与实际给付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即通常说的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在借款人有证据或者双方均认可实际给付数额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实际给付的数额认定借款本金。
2.仅有转账记录无条据的情况。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的合意及款项的实际给付,仅有转账记录在借款人举证证明系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出借人还需就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否则法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3.用现金还款,未出具收条的情况。有些当事人会对还款的数额产生矛盾,借款人表示用现金偿还过部分借款或者利息,出借人否认,在借款人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法院无法认定还款情况。
4.偿还完毕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抽取原始条据的情况。出借人依据条据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答辩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已经偿还完毕只是未抽取条据,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完毕,那么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原始条据在出借人处,一般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借款已经清偿完毕。
5.条据上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诉称口头约定,但借款人予以否认的情况。如果出借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利息的约定,一般情况,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关于利息的主张。
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要谨慎,载明借款主体、数额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借款之后偿还的部分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者让出借人在原始条据注明还款时间、金额及性质(利息还是本金);如果偿还完毕借款一定要抽回原始条据,实在无法抽回的,也要让出借人出具相应偿还完毕借款的收条。要提醒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同时,让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双方约定的利息等其他事项。无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在给付款项时最好选择转账给付,确实不能转账给付的,也要完善好自己的证据,以防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